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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3-07-17


  第一条 根据《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府〔2013〕5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 职职工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非本市户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个人身份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含随用人单位已参加门 诊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下同)以家庭户为单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所在用人单位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本市户籍在职职工,可随家庭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三条 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申报和缴费办法
  (一)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申报和缴费办法
  1、参保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到所在镇(区)地税部门办理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已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到所在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2、参保申报和缴费。用人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到地税部门办理当月参保申报手续,并逐月足额缴纳当月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代收代缴。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前用人单位所在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逐月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转。
  (三)本市户籍农村居民办理参保登记、申报和缴费办法
  1、参保登记。农村居民以村民委员会、经济联合社、农村股份合作社或村民小组等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参保单位,由所属参保单位按统一格式填报参保人员名册等资料,到所在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参保申报和缴费。参保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到地税部门办理当月参保申报手续,并逐月足额缴纳当月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属参保单位代收代缴。
  (四)本市户籍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登记、申报和缴费办法。
  1、参保登记。城镇居民以家庭户为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非家庭户人员,可不以户为单位参保,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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